政策规定

淮安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淮安区 点击次数:222 发布时间:2018-06-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文件

淮安市淮安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淮农机〔2018〕29号

 


关于印发《淮安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农机站、财政所,白马湖农场农机科、财务科: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淮安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淮安市淮安区农业机械管理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

淮安区2018-2020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精神和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全省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须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淮安市监督电话:0517-83640112”的监督标识。因铭牌和标识不符合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乡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上报区农机局,农机局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相关规定处理。

省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包括品目范围、补贴标准、产品资质条件、操作流程等另行通知。区级、乡镇不得对我省购机补贴实施办法中确定的补贴品目进行直接累加补贴。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一)制定发布实施方案

淮安区农机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并发布本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区农机局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区农机局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并与供货单位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1),供货单位为购机者提供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同时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

(三)补贴资金申领

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现对补贴资金申领环节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1、补贴申请

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农机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2)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辖区外的购机者还需提供在本辖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有效证明。

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的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经营活动证明由所在村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2、乡镇农机站补贴资金结算环节时间安排

(1)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

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休息日、节假日除外)及时办理补贴申请。乡镇农机站受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乡镇农机站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确保当天受理当天导入,保证导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对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监理和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购机者可不带机申请,由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机具、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等信息,填写上牌补贴机具核验证明(附件3),作为申报补贴证明。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附件4),年终由乡镇农机站装订成册,报送农机局存档。

(2)信息公示

乡镇农机站每月13日前将已受理核实的农户信息表(附件5)在补贴办理场所或乡镇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各乡镇将当月农户信息表电子版报农机局,汇总后公布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乡镇农机站出具初审意见

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站于每月20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所。

(5)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

乡镇财政所配合乡镇农机站核验补贴机具,对乡镇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资料每月22日前退还乡镇农机站。

(6)乡镇农机站出具结算意见

乡镇农机站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农机局,同时要求报送公示结果证明和机具行驶证复印件。

3、农机局审核、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农机局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数据不一致时,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处理,因数据错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每批次机具核查比例不低于购机数量的10%(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检查不在位机具暂不结算,待复查在位才予以结算。

如发现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审核后报送的结算意见存在问题,或经核实购机补贴信息有误的,将资金结算初审意见退回乡镇农机部门,重新履行工作程序;如果当月无法结算,将顺延到下月结算;如果审核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依规作出处理。

农机局每月30日前向财政局出具的补贴资金结算意见,结算意见以检查结果为依据,由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农机局。

因信息错误导致补贴资金兑付失败,由乡镇农机站出具信息更正证明报购机办,购机办将更正信息汇总后报银行申请重新兑付。

(三)退机要求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机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农机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级财政局,然后凭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7。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和工作程序,坚持阳光运作,规范操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二)政策宣传

区农机局通过省、市农机化信息网、淮安区报、区农机局网站等媒体平台,发送平安农机通短信,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要在公告栏张贴补贴信息、散发宣传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

(三)业务培训

区农机局要对乡镇农机站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定期总结工作中的问题,结合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风险教育,增强购机补贴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四)信息公开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局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公开专栏公布。

(五)监督检查

1、农机局检查要求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由管理股和办公室负。管理股对辖区内经销商每月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进销存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办公室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补贴机具检查,对照购机者清册进行随机抽号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购机数量的10%,并“人机合照”拍照,照片注明购机者姓名、所在乡镇及机具名称;检查小组及时向局购机补贴实施工作小组汇报检查结果,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实施办法及时处理。

2、乡镇检查要求

乡镇对受理的补贴机具逐台核查,做好机具核查登记记录和机具核查照片,检查台账完整。

(六)投诉处理

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科教科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核实,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并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妥善处理。

(七)绩效评价与考核

按照省农机局《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苏农机行〔2016〕2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要求各乡镇、办事处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安排好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做到补贴政策实施和绩效考核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3.上牌补贴机具核验证明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6.江苏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7.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